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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我是主辦方

    大型活動安全責任書

    《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已于2007914日由國務院第505號令公布,并于2007101日起施行。

    依據公安部《條例》規定,凡舉辦大型活動的承辦者必須簽訂安全安責任書。

    1.誰舉辦,誰負責。承辦者要對展覽活動期間的安全負全責。

    2.公安機關依法對展覽活動進行監督、管理,對公安機關提出整改意見,要及時整改。凡安全措施不落實的,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,后果自負。

    3.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展館規章制度。

    4.國際展覽活動,包括港、澳、臺地區。承辦者要對其展牌名稱,展品商標、廣告內容等嚴格審查把關,凡涉及敏感的政治問題,即使采取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 5.舉辦各類展覽展銷活動,承辦者必須派駐足夠的保安人員并定制詳細的保安方案。

    6.加強對參展商、搭建商的督促和管理,參展商、搭建商必須在公安備案的規定和范圍內運作。

    7.落實參展責任制。承辦者要對參展商進行安全防范教育,看好自己的攤,管好自己的物,凡貴重物品必須投保,責任自負,安全自負。

    8.確保參展商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,杜絕假冒偽劣,食品類展品確保展品安全衛生。
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承辦者: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 

     

    大型活動安全責任書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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